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分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直属单位。
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各类事故(包括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和交通事故)均按本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单位、地点、时间、经过等基本情况向事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应在1小时之内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部。如发生伤亡事故,同时上报至集团公司社会保险处。
第五条 事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
第六条 发生各类事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如遇特殊情况延迟报告时,迟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必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否则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交通事故,事故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伤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确需移动部分物件时,必须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进行影象记录,并附详细说明。
清理事故现场须经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 事故类别与级别划分
第八条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三种:
一、轻伤事故:指事故中负伤者需休养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事故中负伤者按(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件之规定,经集团公司总医院诊断为重伤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第九条 非伤亡事故按经济损失及性质分为以下三个级别:
一、一级事故:
1、造成设备及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事故。
2、造成2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草原火灾(过火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和林地火灾事故。
3、造成主干线(6KV)停电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锅炉爆炸或造成锅炉本体报废或经济损失达〈1〉款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
5、性质特别严重的其它事故。
二、二级事故:
1、设备及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的事故。
2、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的草原火灾(过火面积在500公顷以上,但不足5000公顷)和林地火灾事故。
3、因排水不好,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淹镐、淹钻,使单机停产3昼夜以上的事故。
4、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20万元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造成主干线(6KV)停电8小时以上,但不足24小时的事故。
5、性质严重的其它事故。
三、三级事故:
1、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设备及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事故;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及生产设施,直接经济损失在2千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事故。
2、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草原火灾(过火面积在10公顷以上,但不足500公顷)和林地火灾事故。
3、输配电线路混线、断线造成变配电设备绝缘击穿,经济损失达〈1〉款规定者。主干线(6KV)停电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的事故。电缆放炮,造成越级跳闸的事故。
4、挖掘机、钻机、前装机、各类矿用大型汽车、吊车、推土机、平路机等大型设备相撞、翻车及追尾的事故。
5、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或由于受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锅炉燃烧室发生爆炸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检修的事故。
6、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挖掘机小臂或大臂裂纹的事故。
7、性质比较严重的其它事故。
第十条 交通事故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分四种:
一、轻微事故:造成1至2人轻伤或经济损失不足1千元的交通事故。
二、一般事故: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1千元以上,但不足3万元的交通事故。
三、重大事故: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但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
四、特大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事故发生后,各级主要分管领导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业务保安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事故分级管理原则对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计算经济损失,确认事故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和预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事故结案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一、轻伤以下(含轻伤)伤害事故和三级以下(含三级)非伤亡事故及一般以下(含一般)交通事故由各成员单位追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部备案。
二、重伤事故(含重伤)和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含二级)由成员单位组织追查处理,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派人参加,并由成员单位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复。重大(含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经地方交警部门处理结案后,由成员单位组织企业内部二次处理,报集团公司批复。
三、生产死亡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部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各类事故管理制度。建立事故登记本、事故汇报记录、事故追查分析记录、事故报告书和月份事故统计表,并建立事故档案,设专人负责。其中,事故单位于事故结案后7日内将事故报告书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部。各成员单位于每月30日之前向集团公司生产机电安全部上报月份事故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部负责各类事故级别的认定。伤害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和集团公司总医院诊断确定轻伤或重伤,非伤亡事故依据经济损失和事故性质确定事故级别。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 凡迟报或隐瞒事故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无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事故和处理结案事故者,视情节对迟报事故责任者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二、凡隐瞒事故或虚报事故者,视情节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跨年度补报的人身伤害事故,原则上一律不予补办工伤手续。
第十五条 凡发生各类事故,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生产死亡事故和特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罚款200元,并视情节由事故责任者(不含死者)赔偿事故损失500-1000元,对成员单位中层分管领导处以100-200元罚款;指标内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指标外的加倍处罚。对成员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处罚由成员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批复。二、凡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罚款,并视情节由事故责任者赔偿事故损失400-800元;对成员单位中层分管领导处以50-100元罚款。指标内的,对事故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指标外的加倍处罚。
三、轻伤(含轻伤)以下伤亡事故、三级(含三级)以下非伤亡事故和一般(含一般)以下交通事故的处罚权属各成员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霍煤集字(2000)第268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