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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02-15 09:40 点击:1494

集团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程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力度,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质监站)是受国家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授权对集团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及附属工程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资金渠道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维简费用的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和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电业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监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五条:集团公司质监站是对各参建的五大责任主体即:(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依法强制性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巡回检查,重点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七条:集团公司质监站有权对施工质量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单和局部停工通知单,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的五大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第九条:集团公司质监站对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抽查,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有效文件进行监督。
第十条: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一)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在工程开工前到集团公司质监站报建,并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见附表1)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要向集团公司质监站提供以下资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名单
(6)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三)集团公司质监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由集团公司质监站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表2)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见附表3)。
第十一条: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
(二)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
(三)是否有明示或暗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四)用于该项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是否符合采购、验收程序、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依法承揽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应有相应资格证书。
(二)勘察、设计有效文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图纸及设计变更,设计人员签字、出图手续是否齐全。
(四)设计单位是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五)是否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监理单位是否签署监理合同,监理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套,总监理工程师是否有任命书。
(三)对分包单位资质核查情况。
(四)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现场监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
(五)对进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格履行报检签证手续。
(六)按照质量标准对分项、分部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和签认。
(七)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实施情况。
(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所承担的工程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一致,有施工承包合同。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及上岗证书。
(三)是否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组织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
(四)是否按规定对施工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和保管。
(五)是否有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六)是否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的检查验收评定,
(七)是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指定专人)。
(八)是否有三控制度(自检、互检、交检)。
(九)是否及时整理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控制资料必须与施工进度同步整理,必须真实、有效完整)。
第十五条:对质量检测单位行为的监督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行业范围承担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十六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
(一)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并以科学的检测手段,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必须监督检查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二)质量控制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三)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地基检测报告,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砌体、砼、钢筋施工质量试验报告和资料。
(六)设备安装工程主要抽查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检测报告和资料。
(七)竣工工程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一)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重点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
(二)完成工程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三)施工单位进行了自检和质量评定,确认合格后,并提出竣工报告,竣工报告须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价,并有总监理工程师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
(五)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进行确认签字。
(六)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检测实验报告,使用功能的测试报告。
(八)集团公司质监站或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需经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确认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实行监理的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二)建设单位收到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工程竣工并具备验收后,请建设单位在验收7日前,向集团公司质监站报告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见附表4),请集团公司质监站对竣工阶段工作进行监督。
(四)在竣工验收中,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五)验收组对施工(包括设备安装)质量和该项工程档案资料等方面做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满足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才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参加验收工作的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请上报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质监站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备案管理
(一)集团公司质监站负责本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
(二)集团公司质监站是唯一的认证管理部门。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到集团公司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有关工程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进行审查。
(四)施工单位必须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不得对该工程进行决(结)算,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投入使用。
(六)建设工程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整理,真实、有效。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对竣工验收资料涂改、伪造。对涂改、伪造的竣工验收资料集团公司质监站不予认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质监站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审核确认齐全合格后,由集团公司质监站签字盖章。
第二十一条:未经集团公司质监站认定的竣工工程资料,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归档。
第二十二条:如有违反工程质量标准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应标准处罚。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布日期:20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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