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审计办法
(共七章40条 2006年第4号)
《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审计办法》已经于2006年10月9日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工作职责
第四章 审计机构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中电霍煤集团公司车辆购买审批管理办法
(共6条 2006年第 7 号)
《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购买审批管理办法》已经于2006年10月9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购车标准
第四条 车辆购买审批内容
第五条 车辆购买审批程序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公司
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共五章21条2006年第 9 号)
《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11月14日集团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征用土地管理
第三章 授权经营土地管理
第四章 工作机构及业务职能
第五章 附 则
中电霍煤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1、目的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本公司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规范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直属单位。
3、职责
3.1 集团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规章制度,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3.2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部是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集团公司各企业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
4、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
4.1.1 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宏观决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处理重大安全生产事件。安全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领导小组,领导所属单位开展相应的安全工作。三级单位设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4.1.2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所管理的三级单位(生产性的)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级单位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管理网。
4.1.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
4.1.4 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及所管理的三级单位(生产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共青团青年安全监督岗,加强群众对安全工作的监督。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
4.2.1 集团公司系统应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体系,形成事事有人管、层层有责任,目标一致、分工明确、职责清楚、行动统一的安全网络。
4.2.2 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
4.2.3 各级单位的行政副职对分管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总工程师对单位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负责;各职能部室负责本职范围内的业务保安工作;各车间、段、队、班组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作业员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4.2.4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安全生产责任要形成相对固定的文本,并通过各种形式贯彻到每名员工,使其熟知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4.2.5 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即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二级单位对三级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4.3 安全目标管理
4.3.1 为实现公司整体安全的最优化,获取公司安全生产的最佳整体效应,对安全工作实施目标管理。
4.3.2 目标的拟定:以上级政府部门、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目标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为依据,目标值不得低于上级部门下达的目标。
4.3.3 目标的分解落实:上至公司领导、机关各业务保安部门,下至每位员工都对目标完成负有明确的责任。
4.3.4 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安全目标管理实施二级考核制度。集团公司每半年对所属二级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二级单位每季度对所属三级单位进行考核。两级考核均实行年度总评。
4.4 安全生产例会
4.4.1 建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集团公司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二级生产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三级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其他二级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会议记录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依据存档备查。
会议听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当期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并对下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4.4.2 建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制度
集团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二级生产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会议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下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请下级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列席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下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当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事故情况汇报,对当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总结,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对下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
4.5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以保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为目的,采取务实、高效的方式实施。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查安全设施、查事故处理。安全检查主要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形式。
4.5.1 定期安全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二级生产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三级生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前应进行认真策划,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按照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负责人的原则及时整改,并监督落实。
安全大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落实表做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存档备查。
4.5.2 不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
二级生产单位、三级生产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季节变化和重大事故防范需求,随机安排不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
4.6 安全教育与安全培训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之掌握本岗所需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掌握本岗所需的安全生产技能。同时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
4.6.1 新入矿、厂(公司)的生产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必须经矿、厂(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考试试卷存档备查。
4.6.2 集团公司系统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资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要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培训人员要登记存档。
4.6.3 日常安全教育
生产单位的车间、班组每班进行一次班前安全戴帽教育。由作业负责人主持,对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安全、技术交底。使每名作业人员知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工作中应注意什么、工作的程序是什么。并形成文字记录。
生产车间(段、队)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教育活动。并形成文字记录。
三级生产单位应设置安全教育室,用音像、实物、实例等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可运用闭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报纸、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7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三级以上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做好抢险救灾的充分准备。
4.7.1 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负责。应亲自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落实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4.7.2 各单位要围绕自己控制的安全管理目标,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般应制订:人身死亡和群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特大设备损坏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和安全重点防范的其他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4.7.3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4.7.4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统一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8 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4.8.1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或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项目法人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4.8.2 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4.8.3 集团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4.8.4 建设项目法人安全监督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2)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3)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4)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的关系。
(5)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工作不可替代施工企业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4.8.7 安全监督人员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向集团公司报告。
4.9 委托运行和检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4.9.1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
4.9.2 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日常安全生产实行监督和协调。
4.9.3 受托方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确保体系科学、有效运作。
4.10 发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4.10.1 发包工程单位应建立发包工程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4.10.2 发包工程单位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4.10.3 发包工程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1)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3)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4.10.4 发包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4.9.3条所列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它事宜。
4.10.5 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4.10.6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4.10.7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并由集团公司对发包方进行内部考核。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4.11 安全文化
4.11.1 企业安全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安全生产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占据主导地位并为全体员工认可和恪守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集团公司遵循中电投集团公司倡导的“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文化理念。
4.11.2 企业应努力推行和开展安全文化建设,集团公司积极促进和评估安全文化工作。
4.11.3 以人为本,鼓励全体员工关心企业的安全工作,积极查找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
4.11.4 强调安全素质和团队精神,倡导“策划、程序、修正、卓越”的工作方法和相互交流的工作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