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常群工作> 纪委

治理商业贿赂基本知识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07-17 15:03 点击:210

 

    一、 商业贿赂的定义及分类

    1.什么是商业贿赂?

    从总体上说,以不正当好处引诱交易或者是争取商业机会的行为。

    2.商业贿赂可分为四类:

    在反不正当法上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刑法上是犯罪;在公共管理上属于腐败行为;在民法上是一种欺诈行为,构成侵权。

    二、 贿赂的主体

    1.行贿主体、受贿主体

    贿赂行为中有行贿主体即行贿人,受贿主体即受贿人,“私对私”贿赂的行贿、受贿主体均为经营者。

    三、直接贿赂和间接贿赂

    直接贿赂,指针对交易对方直接行贿。间接贿赂,指直接行贿的对象,是能够影响交易对方的第三人,由该第三人再影响交易对方,达到向交易对方间接行贿的结果。

    四、贿赂的手段

    法律、法规、答复中的贿赂的手段

    1.财物。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第3款将“财物”解释为现金和实物。

    2.其他手段。《规定》第2条第4款将“其他手段”解释为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其他手段”、“其他利益”均是开放式的概念,用于表示实践当中不断翻新的贿赂手段。

    3.帐外暗中的回扣。《规定》第5条中将帐外暗中的回扣,规定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五、对经营者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2.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贿赂行为的受害方,也就是商业贿赂行贿方、受贿方以外的第三人,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述的规定,对因商业贿赂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向商业贿赂的行贿方、受贿方或双方,提出民事赔偿要求。

    六、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商务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具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具有受贿的故意,损害了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收受财物或回扣、手续费。

    1.犯罪主体要件

    商务贿赂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厂长及其他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2.犯罪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应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

    3.犯罪客体要件,指受贿行为损害了受贿人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要件,指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违规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5.量刑标准

    《刑法》规定了两个档次: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规定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商务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具有行贿的故意,损害了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

    1.犯罪主体要件

    商务行贿罪的主体,包括一切对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的人。

    2.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指行为人有主观故意,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行贿。所谓不正当利益,指违法获得贸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获得不法利润等。

    3.犯罪客体要件

    商务行贿犯罪的客体要件,指行贿行为损害了受贿人所在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破坏了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4.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指行为人给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回扣、手续费等。

    5.量刑标准

    《刑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了两个档次: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164条第3款还规定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行贿罪

    《刑法》上的行贿罪,实际上是“个人对个人行贿”,经营者个人对公务人员行贿的,构成本罪。《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1.行贿、受贿主体要件

    行贿罪的行贿主体是个人,受贿主体是公务人员。

    2.犯罪主观要件

    行贿犯罪的主观要件,一是指行贿人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二是行贿人有违反规定给予数额较大的财物,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故意。

    3.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要件是损害了公务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公务机关的廉政建设。

    4. 犯罪客观要件

    行贿犯罪客观要件,指行贿人实施了行贿行为:(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务人员以财物;(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公务人员数额较大财物;(3)给予公务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5.量刑标准

    《刑法》第390条规定了行贿罪的3个档次:

    (1)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九、受贿罪

    《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1. 犯罪主体要件

    《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实际上指“公务人员接受个人、单位贿赂罪”,经营者个人、单位对公务人员行贿的,公务人员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公务人员是本罪主体。

    2. 犯罪主观要件

    受贿人无论是索取还是收受他人财物,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均应出于故意。

    3.犯罪客观要件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指受贿人实施了下述三种行为之一: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2)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4.量刑标准

    《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是贪污罪量刑标准,依照该标准,得到的受贿罪量刑标准如下:

    (1)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受贿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附: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Copyright 2008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通辽市  邮编:028000  传真:0475-6346114 电话:0475-6346102
备案序号: 蒙ICP备06000181 制作: 北京中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