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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企联合招标督察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时间:2006-11-21 10:05 点击:1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督察工作,加大预防招标工作中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力度,建立责权明确,约束有力,制衡有效的招标督察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活动,将招标工作置于阳光下操作,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招标监督暂行办法》及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和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驻地检察机关与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公司成立检企招标联合督察领导小组,负责对中电霍煤在不同地区的各成员单位大宗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联合督察组对招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和违规问责制,各成员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招标规定和违法行为,督察组对项目所在单位问责,并按程序和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检企联合招标督察的原则。

    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2.实施资格预审前置、过程监督、后续跟踪督察,违规问责的原则;

    3.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的前提下,坚持评审最低价中标的原则;

    4. 坚持评标过程实行分阶段开标,先开技术标和商务标,后开价格标的原则;

    5.坚持对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实施保护市场,不保护价格的原则;

    6.实施评标专家和现场督察人员署名备案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和所属成员单位。

第二章  检企联合督察工作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督察组在招标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1.对于500万元以上招标项目或有重大影响和较为敏感的不足500万元的招标项目,必须成立招标督察组,组长由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二级单位招标督察人员参加。督察组直接向集团公司负责,独立行使督察权。

    2.督察招标活动中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督促有关部门及人员在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

    4.协调解决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纪律执行情况;

    6.按程序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七条:督察组在招标活动中的权限。

    1.查阅招标的有关文件;

    2.要求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供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3.对严重违反招标规定的单位和部门按程序实施执法监察,并下达监察决定书;

    4.对发现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程序性问题,督察人员提出建议后不予修正的,有权停止该项目招标,并报联合督察组后按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检企联合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督察组对下列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督。

    1.强化对招标文件制定过程的监督力度。各单位的招标文件在正式下发时,要提前3日上报纪委、审计监察部,纪委、审计监察部邀请驻地检察机关共同审查批复后执行。

    2.从严资格预审。在进行资格预审时,检企联合与组织招标的单位共同配合审查,最后确定投标单位。

    3.招标前期是否符合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报批手续;

    4.是否存在接受逾期投标文件,各投标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5.所接受的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密封完好;

    6.开标流程是否严格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执行;

    7.是否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进行资格审查,是否对所有投标人执行相同的审查标准;

    8.是否对所有投标人均执行了书面澄清和答疑程序,是否对个别投标人存在倾向性或歧视行为;

    9.评委是否独立自主进行评审和打分,是否存在打分畸高或畸低现象;

    10.评标结果是否按照招标要求推荐了预中标单位和备标单位,报告是否经全体评委签字;

    11.中标结果是否经招标领导小组集体决策,中标结果是否是所有投标人中的技术最优方案或最低投标报价方案以及最优性价比方案中标;

    12.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纪律,是否存在泄密,串通和其他违规行为;

    13.是否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

    14.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是否同时签订了廉政承诺保证书;

    15.对于以上每个招标工作重要环节的实施,都要请驻地检察机关作出监审评价后备案。

第四章  检企联合督察工作的主要方法

    第九条:督察组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大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项目,要事先咨询有关专家意见,发挥专家的智囊参谋作用。

    第十条:督察组建立招标后的督察跟踪制度。

    1.是否履行了工程合同的全部内容;

    2.所中标项目工程是否进行了转包分包,如转包、分包的是否经业主同意;

    3.工程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

    4.工程进度拨款是否执行了合同规定;

    5.物资采购的物品是否货真价实,是否有以次充好的;

    6.物资采购的物品验收、入库、出库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中电霍煤集团公司与驻地检察机关建立互相通报制度。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把中电霍煤集团公司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洽谈的工程和物资采购项目及时的传递给驻地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督察组在督察工作中,对查明的下列尚不够作出纪律处分的行为偏差事实,要下达整改监察建议或检察建议:

    1.不执行、不正确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文件和规定的;

    2.对工程层层分包,拒不执行规定的;

    3.擅自进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不全的;

    4.物资采购中购进假冒伪劣产品,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5.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相关需要给予经济赔偿的;

    6.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或检察建议的。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三条:检企联合督察组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按规定建议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集团公司所属的成员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能够正确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

    2.督察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给企业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督察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贡献突出的;

    4.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党政纪条规和法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在招标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违规操作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或检察建议的;

    4.阻挠、拒绝督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5.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6.隐瞒事实真相,毁灭证据的;

    7.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按照党政纪条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2.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3.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4.利用职权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5.其他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中电投霍林河煤电集团公司和驻地检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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