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常群工作> 纪委

[每月说案16] 清淤工程清出贪团长
作者: 来源: 时间:2008-10-14 08:52 点击:66

清淤工程清出贪团长
——戴震等受贿、贪污案剖析
    工程承包人报假账,基建科副科长虚开土方量证明,团长批黑钱,如此这般,一个造价仅有170万元的水利工程,到竣工时竟然拥有了近千万元的“身价”,而多出来的759万元巨款就成为高额“利润”被侵吞。这是发生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一起贪污受贿案。
    200312月,涉案的兵团农二师31团原团长戴震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财产42万元;团基建科原副科长庞希来因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财产40万元;兵团棉麻公司六分公司原经理俞小龙因贪污罪、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俞小龙20世纪60年代初从上海来到新疆兵团农二师,在社会上闯荡多年后,当上了兵团棉麻六分公司经理,以后又自己单干。1997年,俞小龙在三十六团与戴震相识(戴时任三十六团团长),他出手阔绰,为人“仗义”,颇得戴震的赏识。
    1998年戴震到三十一团任团长,俞见戴大权在握,便打电话给戴,要点活干。没几天,戴将本应招标的工程拆解给俞小龙。在戴震的“关照”下,三十一团本团场的挖掘机没活干,而俞小龙的一台挖掘机则有干不完的活。戴震还对俞小龙说:“你只管干,这不是在水里捞钱吗!”
    19988月,俞小龙又找到戴震,要求承揽三十一团清淤挖排工程及土方工程。两人就清淤挖排工程中如何得到“实惠”进行了多次密谋。随后戴震同意俞小龙承揽三十一团清淤挖排等水利工程的施工。接着,戴震按事前预定计划,预付给俞小龙工程款15万元,随即俞小龙将这笔工程预付款作为戴震的股份,用于购买施工所需的挖掘机。
    工程开工后,俞小龙为拉拢三十一团基建科副科长庞希来,多次以请吃饭、送礼物等方式与其进行接触。庞希来收受俞小龙的烟、酒、金戒指、衣物、水产品等好处,被拉下了水。其后,庞希来利用其主管全团水利基本建设和负责工程进度、质量验收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给俞小龙开具土方量证明的过程中,故意多次加大工程土方量,虚开土方量证明。
    1998年10月至2001年12月,庞希来给俞小龙承揽的工程虚开土方395万立方米,折合人民币759万元。俞小龙结款后,多次分给戴震、庞希来。其中,送给戴震340万元。
此外戴震还帮助个体户吴某向三十一团销售电器设备,吴获利60万元,戴从中得“感谢费”10万元。
 
【本案警示与戒鉴】
 戴震、庞希来和俞小龙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工程额759万元。相当于三十一团2000多名干部职工苦干三年的利润之和,影响极为恶劣。这一案件的发生主要是管理不善。
    一是清淤挖排工程和物资采购过程的暗箱操作,使戴震得以非法拆解工程、规避招投标法律、违规自行发包工程项目,内外串通,从而达到了侵吞国有资产的目的。
    二是缺少完善的制约、监督机制。农牧团场实行党政合一,经营管理权集中于行政主要领导,使戴震独断专行,失去监督,不能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吃亏的是国有农牧团场和职工群众,收益的是少数犯罪分子。
因此,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特别是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个人说了算、搞“暗箱操作”。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加大审计力度。要依法规范工程项目的投资和物资采购行为,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对投标企业资质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清淤挖排是为了更好地排除农田中的碱水污泥,确保农作物的茁壮成长。而那些隐藏、淤积在我们干部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就像那需要排除的“污泥”,必须清挖。
(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所编《警示与戒鉴》一书)
 

Copyright 2008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通辽市  邮编:028000  传真:0475-6346114 电话:0475-6346102
备案序号: 蒙ICP备06000181 制作: 北京中企时代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