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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问答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问答(七)
作者: 来源: 时间:2009-09-04 15:49 点击:350

[每月问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问答(七)
 
33.哪些部门可以根据《若干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答:《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实施办法”,是为保证规定的正确实施而制定的。实施办法的内容,主要是对《若干规定》中的具体条文、名词、术语的含义作出准确的解释,对《若干规定》中的有关内容作出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使《若干规定》便于理解和执行,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实施办法的制定,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制定《若干规定》的机关批准后发布施行,其适用范围和效力与《若干规定》相同。这里规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就属于第一种情况。另一种是由地方根据《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发布。这种实施办法需报制定《若干规定》的机关备案,其适用范围和效力仅限于制定实施办法的地方的管辖范围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中央制定的规定多为原则性的。为了加强这些规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好地调整和解决全国不同地区异常复杂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以便中央了解和掌握各地制定实施办法的情况,便于中央对各地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考虑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人员,也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同样应当遵守《若干规定》,而且这些金融企业与其他国有企业相比在管理模式、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方面有很大差异,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若干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很有必要。
 
(摘自中国监察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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